承运人对乘客及其行李之责任
航空承运人对乘客及其行李的责任
此信息简要介绍了依据欧洲共同体及蒙特利尔公约,由欧洲共同体内各航空公司所执行的
乘客死亡或意外受伤的赔偿原则。
对乘客死亡或意外受伤的责任不受限制。航空公司对赔偿金额在128,821 SDR或低于此金额的索赔不得质疑。航空公司面对高出此金额的赔偿要求时,可自我举证无疏忽或无其他过失进行自我辩护。
赔偿预付款
在乘客死亡或意外伤害案件中,航空公司有义务在确认受偿人之后的15日内给付赔偿预付款,用以支付紧急所需。在死亡案件中,此预付款不得低于16,000 SDR(大约20,000欧元)。
客运延误
在客运发生延误时,航空公司对损害承担责任,除非航空公司采取了一切合理措施避免损害或遇无法采取措施的情况。客运延误的责任赔偿以5,346 SDR为限
行李托运延误
在行李托运发生延误时,航空公司对损害承担责任,除非航空公司采取了一切合理措施避免损害或遇无法采取措施的情况。行李延误的责任赔偿以1,288 SDR为限。
行李的损毁、遗失和损坏
航空公司对于行李损毁、遗失或损坏的责任赔偿以1,288 SDR为上限。若托运行李发生损坏,即使不是航空公司造成也将负责,除 非因行李箱本身之瑕疵所造成的毁损航空公司得以免责。航空公司对非托运行李之责任,仅在其损毁是由航空公司之过失所造成时才需负责。
行李责任赔偿金额的提高
乘客可以填写申报表格方式为行李保值,并支付额外费用,以提高行李赔偿限额。此一申报最迟应于办理登机及行李托运时提交。
行李申诉
若行李发生损坏、丢失或损毁情形时,乘客有义务尽速提出书面申诉。托运行李毁损时,必须在乘客收到行李后7日内提出书面申诉。若行李托运延误时,必须于收到行李后21日内提出申诉。
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履行运输的承运人的责任
若执行承运和与乘客订立合同的航空公司为不同公司,乘客有权力向其中任何一家提出申诉或要求赔偿。机票上显示的航空公司之名称或代码,是与乘客订立合同的公司。
诉讼时效
关于赔偿事宜的诉讼,在飞机降落日期,或原定降落日期后的两年内有效。
本信息的法律依据
本信息的法律依据源于1999年5月28日签订的蒙特利尔公约。该公约内容由欧洲理事会的2027/97号法规、889/2002号补充条例以及及欧盟成员国立法批准在欧洲共同体内实行。
行李责任的附加信息
航空公司的责任是受蒙特利尔公约及华沙公约等国际规定、国家法律,以及航空公司规定所制约。
上述法规所未提及之事宜,则受波航航空运输总规则约束。
承运人对于托运行李之损毁、丢失或损坏所造成的损失负有责任。除行李本身具有瑕疵之外,承运人对于空运过程中行李之损害,亦即在承运人运输保管过程中所产生之损害负有责任。
若是手提行李,承运人只有因其过失而造成手提行李毁损时才需负责。
若乘客对于行李毁损负有责任时,应采用相关规定以排除或减少承运人之责任。
根据2010年10月1日生效的蒙特利尔公约,承运人对每一位乘客之赔偿责任最高为1288 SDR。
若根据华沙公约的规定,承运人对于托运行李之赔偿最高每公斤250普恩加莱法郎,对于乘客之非托运行李之赔偿每人最高5000普恩加莱法郎。
上述之责任限制规范了承运人责任之最高上限。
这意味着,在此限额之内,乘客必须证明具体的损失事实以及其价值。赔偿不得高于被证实之损失价值。
下列条件下,航空旅程适用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
来回旅程——起飞地点的国家为签署蒙特利尔公约的国家
单程旅行——起飞及降落之地点的国家均为签署蒙特利尔公约的国家。
其余情况适用华沙公约
对于下列情形航空公司不承担责任:
若任何的损失是基于法律所许可之操作、国家政府之要求、指定或规定所引起的,或是由乘客不遵守上述规定而引起,
间接损失及结果性损害,以及无法准确描述及赔偿之损失,
因乘客行李内的物品对乘客所造成的损失或对乘客行李内容物所造成的损失,
托运行李内不能放入下列物品:包括容易破损、易碎、易断裂、过于纤细和易腐烂之物,以及金钱、珠宝、贵金属、电脑、电子设备、手机、照相机、摄影机、光学器材、眼镜、票 据、有价证券及其他高价物品如:油画、手稿、出版物以及文件,包括企业文件、商业样品,或者是护照或其他身分证明文件、药品、钥匙,对于托运这些物品 而造成的损失,航空公司不负责(这类物品乘客应自行携带、小心保管并自行负责)。
乘客托运行李挂上"免除责任"行李牌时已有的损失
安检过程中被没收之物品
所有的损失必须直接在飞机抵达机场时提出书面报告。
若机票的所有人于领取行李时未提出申诉,可由此推定(若没提供相反证据)行李运输如合同约定,良好完整地被领取。若乘客在法令允许的时限内提出申诉,乘客必须证明行李是在承运人保管乘运过程中发生的损失。
在行李托运发生延误时,航空公司对损失承担责任,除非航空公司采取了一切合理措施避免损害或遇无法采取措施的情况。
行李延误之赔偿,若乘客在非其永久居留之国家,于24小时内未能领取到行李,承运人将赔偿其购买生活必需品之费用,其中对于卫生用品之费用将100%赔偿,服饰品则赔偿50%之费用。
提出申诉之日期以邮戳日期为凭,或是传真或电子邮件之自动回复系统之日期为凭。
****.
上述信息不能引用为申诉的依据,亦不能用以解释法律,其目的在于提醒乘客之权力和航空公司所负责任之范围。
若其他承运人亦参与承运,由其办公室可得知此承运人责任范围之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