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 行李航空运输总规则
旅客、 行李航空运输总规则
波兰航空公司旅客、行李航空运输总规则
一般条件
乘客及行李承运条件
适用于
第1条 定义
代理商 – 是指由航空承运人授权的客票销售代理商,代表他经授权在该航空承运人运营的航线上以及在其他航空承运人的航线上销售航空客票等服务。
行李 – 除非另有说明,它包括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
非托运行李 – 在乘客的照管下在客舱中运输.
托运行李 – 由航空承运人保管的行李,航空承运人为其开具了行李收据。
票据 –是指确认已订立运输合同或者电子票以及合同条款、有关航空旅行的信息和航班的飞行部分以及乘客乘坐航班部分的有效文件。机票还附有行李收据或行李牌,并包含此《一般运输条件》。
行李收据 – 这是指票据中包含的与乘客已寄存行李的运输有关的数据。
电子票 – 是指根据航空承运人数据库,电子航段以及飞机登机牌(如果适用)签发的乘客对付费路程(航线)的确认,其凭证为“电子客票旅客行程收据”(ElectronicTicketPassengerItineraryReceipt)
联票– 签发给乘客的票与另一张或多张票一起组成一张运输合同。
FRANK POINCARE(朋加雷金法郎)– 是指《华沙公约》中所使用的常规货币单位
公约 – 是指统一有关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定的公约:1999年5月28日在蒙特利尔(Montreal)签署(蒙特利尔公约),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Warszawa)签署(华沙公约),其形式为原始(原件)或经1955年的《海牙议定书》修正和/或1961年《瓜达拉哈尔公约》引入的附加条款,具体取决于这两个公约中的哪一个适用,同时对于《华沙公约》的修订和/或附加条款也将适用于给定运输由单票或联票指定的运输路线。
一般运输条件 - 指承运商适用的这些一般运输条件。
电子部分 – 表示航空承运人数据库中的电子航行部分或其它相关的记录。
航班部分– 这是标有“授权飞行”的票据部分,如果是电子票,则是电子部分,在该部分中给出旅客有权被运输的地点
登机截止时间– 是指航空承运人设定的时间期限,在此期限内应该办理与登机和托运行李相关的手续并应该获得飞机登机牌。登机结束时间在www.lot.com网站上列出。办理登机手续的截止时间因机场而异。建议您查看并遵守办理登机手续的关闭时间。如未按规定时间完成办理手续,我们有权取消您的预订。有关旅程首段的登机手续办理截止时间的信息,您可以向我们或出票的旅行社查询。
航空承运人标志/航空承运人代号– 是指特定航空承运人的符号或字母,
乘客 – 是指除机组人以外的任何人,即经承运人同意,该人将基于机票已经或将被带到飞机上。
残疾乘客 -(感觉或运动,永久或暂时性)、智力低下、年龄或其他原因而在使用交通工具不便的任何人,该人的状况因病性需要特别注意,并且需要调整给所有乘客提供的服务以适应该人的需求。
合同承运商 - 指与乘客签订航空运输合同且机票上标号为“承运商”的承运商。
条例 -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2002 年 5 月 13 日第 889/2002 号条例 (EC),修订了 1997 年 10 月 9 日关于航空承运人在发生航空事故时的责任的理事会条例 (EC) 第 2027/97 号。
动物 - 指在客舱或货舱中与乘客同行的动物,该动物是其所有者或代表旅行所有者负责的人员携带。
旅行确认(行程收据)(ITINERARY RECEIPT) -是指构成电子机票部分的文件或多份文件,其中包含乘客姓名、航班信息和适用法律规定要求的其他信息。
航空承运人法规 – 是指除这些《一般运输条件》之外的其他法规,可在航空承运人的网站 www.lot.com 上或在订立运输合同之前提供的其它法规,适用于旅客在旅途中并管理旅客和/或行李的运输以及航空承运人的运价。
旅行中断(TRAVEL BREAK)-是指在出发之前,乘客和航空承运人同意的在出发地与目的地之间的一个或多个地点进行超过24小时的行程中断。
航空承运人 – 是指航空承运人波兰航空公司LOT S.A.,总部地址:ul. Komitetu Obrony Robotników 43, 02-146 Warszawa(波兰华沙)(以下称为PLL LOT SA),或者在某些情况下还包括机票中指定的另一家航空公司或代表其进行运输。
行李牌– 是指由航空承运人或代航空承运人开具的仅用于识别托运行李的收据,此行李的标签挂在托运的行李上,并将行李识别行李标签的部分交给乘客。
SDR – 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Rights)-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指定的合货币单位。
价值的特别申报-是指旅客在提交行李办理登机手续时所做的附加费的申报,即指行李的价值高于公约规定限额的申报。
运价 – 表示从旅客手里收取的票价、税金等费用,以及在有这种要求时向有关当局报告关于适用有效范围的规定。
按天计算期限(DATE MARKED ON DAYS)-是指包括一周的7天,前提是指在设定通知日期时,发送通知日期不包括在计算天数内。在确定票证有效期时,不计算票证发行的日期或旅行开始的日期。
约定的经停地点 – 是指按照《公约》和本运输条件,除行程出发地和目的地以外的,在机票或航空承运人的时间表中列为乘客路线上的预定停留地点。
合同条款 – 是指包括在机票或旅行确认书或与之一起提供的规定和信息,那些以这种方式命名,并通过参考将这些《一般运输条件》纳入运输合同。
第2条 适用
2.1. 一般规定
2.1.1.本《一般运输条件》仅适用于在航班部分出具的机票的相应框中已经注明航空承运人名称PLL LOT S.A.或代号LO的航班或航班部分,第2.2-2.5条所规定的情况以及在2.6条描述的情况下除外。
2.1.2.除非相关合同、航班订单或机票另有规定。否则本《一般运输条件》也在适当的范围内适用于免费和折扣的运输。
2.2.法律的优先权
适用《一般运输条件》的方式应不违反具有强制性效力的《公约》规定和其它法律法规。如果不能适用《一般运输条件》的某些规定,则其余规定应继续有效。
2.3.包机
如果根据包机运输协议进行运输,除非包机协议和包机票另有规定,则本《一般运输条件》应在适当的范围内适用。
2.4. “CODE SHARE”(代码共享)航班
在某些路线或指定航班上,航空承运人与其它航空承运人订立协议,通常称为Codeshare(代码共享)协议。在这些协议的基础上,在某些情况下,即使乘客已预定了特定承运人的航班,并且乘客持有注明航空承运人的名称或代码的机票,实际提供运输的航空承运人可能与机票中所示的航空承运人有所不同。在这种情况下,实际进行运输的航空承运人的法规也可能适用。关于实际提供运输的航空承运人的身份在预定时告知乘客,另外,如果在预定时不知道该身份,则应在确定后立刻告知乘客。
2.5.改变承运人的必要
在特别合理的情况下,如果航空承运人无法按照时间表中规定的航班运输乘客,为了避免或减少运输延迟,航空承运人可以将其航班替换为另一航空承运人或将其预订更改为另一航空承运人的航班。最晚在办理登机手续或登机时告知乘客实际提供运输的航空承运人的身份。
2.6.飞机类型的改变
对于时间表中给定的类型,航空承运人有权变更飞机的类型。
2.7. 一般运输条件和航空承运人其它法规
如果《通用运输条件》中包含的任何规定与航空承运人的网站www.lot.com 上提供的或者在签订乘客或行李运输合同之前交给旅客的航空承运人的运价或其他法规被冲突,那时,应以这些运价和法规为准。
第3条 票证
3.1. 票证
该票证成为票证上所载航空承运人与乘客之间订立运输合同的初步(prima facie)证据。
3.1.1.有关票据的要求
没有航空承运人签发的有效机票并包含给定航班的航班部分的人将无权被运输。只有发行票据的人才有权使用该票据,航空承运人有权要求出示证件,以确认该人身份以及证件数据是否符合航空承运人的数据库的记录。
3.1.2.无有有效的票据
除了电子票据之外,如果票据或部分票据丢失或损坏,或者未能出示包含航班的飞行段和所有未使用的飞行段的票据,则航空承运人-票据发行人可按乘客的请求,通过发行新票(副本)来代替这张票据或其中的一部分。对于给定的航班/航线有效的原始机票(丢失,损坏等)的情况,在收到确认证明后,便可以发行这类票据(副本)。在这种情况下,航空承运人保留收取适当的费用重新发行机票(重复机票)或部分机票的权利。如果没有这样的证据,支付全部票价之后才会发出新票。对于丢失的票据,可以根据第11条第4款得到退款。
3.1.3.票据不可转让
票据是不可转让。如果除机票中指明的人以外的任何人基于该票旅行或收到该票的退款,航空承运人本着诚信地执行了运输或退款,航空承运人将对票据指明的人不承担责任。当乘客作为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的包裹的一部分旅行时,本规定不适用。
3.2.有效期
3.2.1票据自旅行开始之日起一年内可有效运输,或者,如果没有使用票据的任何部分,则自票据签发日期之日起一年内有效,除机票或《一般运输条件》另有规定以外。
3.2.2.如果乘客在票据有效期内无法旅行,则由于乘客要求预定时航空承运人无法确认该预定,则根据适用的运价
将
延长该乘客票据的有效期,或者应乘客的要求,按照第11条的规定进行退款。
3.2.3.对于在路途中遇难者的随行人乘客的票据有效期可以由航空承运人通过延长其有效期或取消所要求的最短停留进行更改。如果开始旅程的乘客的直系亲属死亡,则可以更改客票和随行直系亲属的有效期。任何此类更改都将根据确认死亡的适当证明进行,但有效期可自死亡之日起延长不超过45天。
3.3.票据部分的顺序
航空承运人的运价要求乘客按照机票中所反映的顺序进行旅程部分。如果乘客打算不按照行程路线航行部分的顺序进行旅程,则该乘客应该按照实际旅程意图更改票据。这种情况下,收费如下计算:
a) 如果还没开始旅程,则在通知路线更正当日有效的实际进行的路线的费用。
b) 如果旅程已经开始,则以原始预定当日有效的航行路线实际进行的路线的费用。
如果以此方式计算的运价高于机票中给定路线的价格,进一步的运输可能会需要支付由此产生的差价。如果乘客未告知航空承运人他/她改变旅程航线的意愿,并且路线的前一部分没有航行或者没有按照票据上指定的个别航班的顺序航行,则应适用本《一般运输条件》第6条第5款。
请注意,以上提到的规则可能因当地法规的不同而无法适用。
3.4.航空承运人名称和地址
航空承运人的名称可以在客票中由航空承运人标志代码缩写或其他方式提供。航空承运人的地址也是在机票上的航空承运人名称首字母缩写旁边给出的旅行出发地,在机票字段“承运人”中输入,并且在电子机票的情况下-如在旅行确认文件中第一个航班航部分中所述。
第4条 旅行中断
根据适用的运价的条件或相关的国家法规,在约定的地点允许中断在机票上指明的旅行路线。
第5条 运价和费用
5.1. 一般规定
另有约定除外,运价包括旅程出发地机场到旅程终点地机场的航空运输费。运价不包括机场之间以及机场与城市中心航站楼之间的地面运输成本。
5.2. 运价的应用
适用于航空运输的运价是由航空承运人或代表承运人按照常规运价方式,对于没有公布运价的运输 – 按照航空承运人规定制定(计算)的运价。国家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应用运价是指在第一旅程部分开始之日(机票设定的日期)起确定的在发行票机之日运价,如果是电子票 – 则在第一电子部分适用的运价。更改旅行路线或日期可能会影响改变您所需要支付的票价。有些票的票价可能部分或全部不予退款(除非适用法律要求的不考虑运价条件),因此,应根据运价条件满足乘客需求的方式进行选择。如果所收取的费用与应该适用的运价不符,则差额将根据所使用运价的条件支付给航空承运人或由航空承运人退款。
5.3. 航行路线
除航空承运人的法规另有规定外,运价仅适用于该运价涵盖的所有航线。如果指定的运价使得乘客沿不同路线的旅行,乘客可以在签发票据之前指定所选的路线,而如果乘客没有指定路线,则由航空承运人来指定。
5.4. 关税和费用
在购买票据时,乘客有义务支付相关的运价和费用,这些运价和费用可能由政府或其它当局或机场运营商征收,这与应该支付给航空承运人的票价和费用无关。根据乘客要求或由于他的过失而更改运输合同条款的(例如航空承运人、路线或日期)会导致计算和收取当前适用的税费。在某些机场,机场管理机构或国家政府可能会从乘客收取独立于航空承运人的额外行政费用,这些费用只能直接支付给这些实体。如果机票未使用或部分未使用,乘客将获得相应费用和税金退款。
可以增加机票交易费用,以重新发行或重新填写票据,在订立航空运输合同之前应告知乘客。该费用不予退还。
5.5.货币
除相关法律另有规定以外,应向航空承运人可以接受的任何货币支付应付的票价和费用。如果付款使用的是公布运价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 则付款的金额应按出票之日的有效银行汇率进行计算。
第6条 预订
6.1. 预订的相关要求
6.1.1. 如果在机票包含航班编号、日期、时间及其相应的方框中标注为“OK”,则乘客持有已确定预定,如果是电子票– 则表示在航空公司的预订系统中注册并确认了预定。
6.1.2. 某些票价条件可能会限制或拒绝乘客更改预订的权利。具体条件在各个票价的规定中列出。
6.2. 在固定签发票据期限之后预订会被取消
如果乘客在固定的签发票据日期之前未支付票据或未完成与航空承运人的信贷手续,航空承运人可以取消预订。
6.3. 个人数据
为了签定和执行运输合同,乘客有义务向航空承运人提供其在预订、签发机票、执行运输合同、可能的投诉程序、接受其他收益以及满足入境和其他有关过境要求方面必要的个人数据。航空承运人将处理上述个人数据,并传送到相应的公共机构或其他接收者,包括授权代理商或其他航空承运人,以实现与数据管理员或接收者所追求的?上述利益或其他合法利益有关的目的。
旅客被告知并承认,有关非法干扰或与飞行安全相关其他风险行为的任何事件可以在航空承运人的计算机系统中注册,并向相关公共机构披露。
此外,根据波兰、欧盟和国际法有关的法规,对于某些航班,航空承运人有义务向公共机构(波兰和外国)提供个人数据,尤其是侦查和打击恐怖主义犯罪和其他犯罪或财政犯罪,以及预防此类犯罪和起诉其犯罪者,以及打击非法移民和改善边境管制。
与运输合同的执行有关,乘客的个人数据有可能会转移到欧盟经济区以外所在地的接收者,如果接收者根据适用法律和国际协议的规定有权接受此类信息,或者由数据控制者或接收者出于合法正当有必要理由转移此数据,其中包括与目的地国过境相关的满足移民,海关和其他要求等。
航空承运人已为乘客任命了一名数据保护官,乘客可以通过电子邮箱iod@lot.pl与他[数据保护管]取得联系来处理个人数据相关事宜
关于承运商处理个人数据的更多信息,请参阅隐私政策,网址为: 波兰航空公司LOT的隐私政策和cookie政
6.4. 座位位置(扶手椅)的分配
6.4.1在免费预订座位的情况下,航空承运人应该在办理登机手续时尽可能考虑旅客在飞机上分配特定座位而不支付任何费用的意愿,但保留在确认座位之后更改已发行机票的已分配座位的权利。
6.4.2. 航空承运人还提供“我最喜欢的位置”的服务,该服务允许在飞行之前预订机上座位。有关“我最喜欢的位置”运价的详细信息,请访问 www.lot.com
6.4.3. 座位分配后,任何座位变动仅可在获得机组人员同意的情况下进行。
6.5. 取消进一步的预订
如果乘客未按照旅行的实际意图更改机票或未支付第3条第3.3点中所述的相关的费用,航空承运人可以取消进一步的预订。
第7条 乘客登机(CHECK-IN)
乘客应该在飞行之前到登机柜台和登机口,以便完成国家相关当局所要求的和飞行程序相关的手续,而且无论如何不得晚于航空承运人指定为最短登机时间。如果乘客没有适当的文件且未准备好旅行,或者在航空承运人指定的时间内未到乘客登机柜台或登机口,届时航空承运人/可以取消该旅客预订的座位并且没有义务等待旅客延迟飞行时间。对于因客客未遵守本条规定而造成的损失或费用,航空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办完登机手续之后乘客没有到登机口,并由此原因导致与托运行李的装卸有关的起飞延误,则乘客有义务承担相关费用。/有关登机手续的详细信息,特别是登机截至时间,请访问www.lot.com。
第8条 拒绝运输,限制和特别运输条件
8.1. 拒绝运输
如果航空承运人根据自己的评估存在下列情况,航空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乘客或他的行李:
- 为安全起见建议这样做;
- 有必要的为了防止违反法律、法令或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涉及国家在该国境内将开始旅程,中断或终止旅行,或者飞机将飞越领土的国家或者
- 在不影响第8条第8.2点的前提下,乘客的行为、年龄、身体或精神状况应使乘客:
- 他需要航空承运人特殊的护理,
- 导致乘客明显违反道德规范,可能引起其他乘客的严重担忧,或者
- 对自己,其他乘客或其他人财产构成威胁;
- 乘客不遵守航空承运人的指示和指令,特别是飞机上的安全和秩序
- 乘客犯了严重误导,骚扰(例如关于持有武器或其他危险材料的笑话)或者使用措辞或行为方式使得(i)对于飞机上的安全有疑问,或者(ii)航空承运人机组人员或地勤人员,及其飞机/财产或属性,及其服务(包括提供的(Loyalty program)会员计划)或者其乘客受到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害,此类措辞或行为包括对地勤人员或机组人使用威胁恐吓,冒犯性或侮辱性的语言,并涉及构成威胁的乘客或其行为威胁到一个或多个人员、货物或航空承运人的财产的安全的乘客;
- 乘客拒绝接受本人或他人所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该检查由监督飞行安全的机场安检部门执行的;
- 乘客先前的航班飞行中或在办理航班登机手续时,或在转机时,在先前的航班中犯下了非法干扰或违反安全、秩序、道德规范或纪律的行为,包括第12条的规定,且航空承运人有理由相信,这种行为会重复发生,并且航空承运人以书面方式告知乘客在航空承运人的所有航班都将拒绝运输;
- 尚未支付相应的票价、费用或税收,或者航空承运人与乘客(或机票付款人)之间的信用手续尚未完成;
- 乘客没有所需的文件或者 -应航空承运人的要求– 拒绝提供第14条第14.2点所列的相关文件;
- 有正当理由担心乘客将试图越过该乘客途中过境国家的边界;
- 乘客破坏了所要求的文件,或者拒绝在签收的基础上把旅行证件交出给航空承运人的人员,如果国家主管当局有这种的要求。
- 乘客被拒绝进入旅程的开始国家、终点国家或旅程中转国家;
- 乘客出示的票据:
- 被非法收购或未在航空承运人或其授权的代理商处购买
- 已被报告为丢失或被盗
- 是假的或
- 包含航班部分或电子部分,其中除由航空承运人或其代理商以外的其他人已进行更改,或者该部分被损坏;
- 票据持有人不能证明他人姓名被输入在机票字段:“乘客姓名”中;
- 乘客未根据第3条第3.3点更改票据或未支付更改票据的费用。
8.1.1. 如果由于按照第8.1d、e、g点所述的乘客的行为,航空承运人遭受了损害,那时航空承运人将直接向该乘客要求因上述不当行为而产生的费用。
8.2. 专用帮助。
8.2.1. 承运商将尽一切努力为病人、残疾乘客、无成人陪伴儿童和孕妇的旅行提供便利。根据适用的法律,接受对于无人陪伴的儿童,病人,残疾人或孕妇的运输,有可能取决于事先与航空承运人协商就此类运输条件达成协议。
8.2.2.某些机型可能会对残障乘客的运输有所限制. 建议乘客在预定时告知航空承运人他们的残疾或者任何需要专门协助的需求信息。如果在完成预订后或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期限后提出专门帮助的请求,承运商将尽最大努力根据适用的法规满足残障乘客的需求,优先考虑所需帮助的时限和具体性质。
对于上述对于上述内容所述人员运输的详细的规定,请访问航空承运人网站www.lot.com。
8.2.3.如果乘客未告知航空承运人疾病或残疾需要专门的协助,并因为这个疾病或残疾的原因,航空承运人将飞行方向改变为计划以外着落地点,航空承运人有权追回合理的费用以更改飞行方向以及与此事件相关的其他费用,除不可抗力和航空承运人活动造成的原因外。
第9条 行李
9.1.一乘客的义务
a) 乘客声明完全了解其行李中的物品;
b) 乘客承诺从行李包装的那一刻起就不让行李无人看管,并且不接收来自他人或第三方的物品;
c) 乘客承诺不携带由第三方委托给他的行李进行旅行。
9.1.1.不可携带在行李中的物品
乘客不得将以下物品放在行李中:
- 由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颁布的关于《危险品规则》以及在相关法规中航空公司将根据要求提供更多信息)指定的可能危害飞机,飞机上运输的人员或财产的危险的物品;
- 飞机将起飞或降落,或者飞机将在其国家领土上飞行的国家的适用法律禁止运输的物品;
- 由于这些物品的重量、形状、尺寸和特性(例如易碎、容易腐坏),以及为操作或安全的原因,航空承运人认为不适合运输的物品;
- 活体动物,第9.9点 -动物–的规定除外;
- 酒精;
- 除非工厂密封包装以外其他酒。
9.1.2.除运动或狩猎枪械和弹药以外,禁止在乘客行李中携带枪支和弹药。体育和狩猎所用枪支或体育和狩猎用弹药仅能在呈现给航空承运人之后作为托运行李运输。武器不得装弹药,并必须被防护和正确的包装。弹药的运输受国际民航组织(ICAO)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关于危险品的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法规的约束。
9.1.3.在事先与航空承运人商定运输条件后,可以接受诸如刀剑/剑,刀,古董枪支,仿制枪支制品作为托运行李进行运输,不允许在客舱内运输此类物品。
以下是翻译内容:
9.2 关于运输某些物品的建议
9.2.1 建议不要在托运行李中放置易碎或易腐烂的物品。如果乘客将这些物品放入行李中,应确保其经过妥善且安全的包装,以避免对乘客行李、其他乘客的行李以及航空承运人的财物造成损坏。
9.2.2 航空承运人还建议不要在托运行李中放置以下物品,例如:现金、珠宝、贵金属、艺术品、电脑、相机、手机、其他电子设备、乐器、银器和金器、汇票、有价证券以及其他贵重物品、商业文件、样品、护照及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光学仪器、药品、眼镜、太阳镜和钥匙。建议将这些物品放在随身行李中携带。
9.2.3 建议不要在行李上附加如装饰挂件或其他在运输过程中可能损坏、脱落或导致其他行李受损的物品。
9.3.拒绝运输的权利
9.3.1.承运商有权拒绝将任何被列为禁止运输的物品作为行李运输,并且如果在行李中发现该物品,可以拒绝继续运输该物品。
9.3.2.如果该行李没有按照以保证安全运输的方式正确包装并做常规处理,航空承运人可以拒绝接受行李作为托运行李。此外,由于行李的大小、形状、重量、内容或类型原因,或者出于其他乘客的安全或舒服的原因是不适合运输的情况下,航空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该行李。
9.3.3乘客不应该携带自己不知道行李的内容或从陌生人那里领取的托运行李或非托运行李。
9.4.进行行李检查的权利
9.4.1.出于安全原因,航空承运人可能会要求乘客同意接受搜查或检查其行李,由X射线检查行李或其他类型的行李检查。乘客不在场的情况下,航空承运人可以对乘客的行李进行搜查或检查,以确定其中是否含有本条款第9.1.1.和9.1.2.中所列的物品或隐藏的其他类型的武器或弹药。如果拒绝接受本条款上述内容所述的搜查或检查,航空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该乘客及其行李。
9.4.2.登记行李
乘客仅可以根据机票上标明的路线(在给定的单个或多个飞行部分),将行李托运至目的地。如果乘客的行李已经托运至另一个目的地,并且航空承运人无法延迟航班起飞,在行李舱中查找并发出属于告知在中途停留时间打算离开飞机的乘客的行李,则不允许在中途停留地终止旅程。如果尽管如此乘客还是中止了旅程,则该乘客有义务承担查找行李和飞机延误有关的所有费用。
9.5. 托运行李的运输
9.51.在以登记目的把行李交给承运人之后,航空承运人接管行李并对于每件托运行李签发“行李牌”,以及向乘客提供“行李牌识别联”。
9.5.2.如果行李上没有注明姓名,姓名缩写或其他个人识别标记,则乘客应该在提交行李之前在行李上贴上此类标记。
9.5.3.原则上,托运行李与乘客在同一航班,航空承运人出于安全,技术或操作原因认为不可行的情况除外。在这种情况下,除海关法规禁止此类做法外,行李将由航空承运人运送到住宿地点或其他的乘客指定的地点。
9.5.4.价值的特别申报
如果托运行李的价值超过《公约》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则在发生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情况下,乘客可以在飞行之前为所有行李投保,或者– 在将行李交给航空承运人时– 作出“价值的特别申报”接受该申报可能需要支付适当的费用。
9.5.5.如果运输的部分是由另一家不提供此类服务的航空承运人进行,则航空承运人可以拒绝接受关于行李价值的特别申报。
9.6.免费行李
乘客只能携带符合航空承运人所规定的条件和限制的免费行李。乘客可以从www.lot.com网站获得相关信息。
9.7. 超重的行李
超过免费行李限额的行李旅客应当按照航空承运人提供的费率和方式支付费用。有关信息,请访问www.lot.com。
9.8.非托运行李的运输
9.8.1.乘客携带到飞机上的非航空托运行李必须能够放在乘客前方座位下或在乘客舱内的密闭行李舱中。航空承运人认为过重或过大的物品将根据托运行李的规则被运输。托运行李的可接受尺寸和重量由航空承运人确定,并发布在www.lot.com网站上。
9.8.2.作为非托运行李的物品,特别是书籍、外套、小手包、拐杖或雨伞、可折叠轮椅或婴儿推车以及旅途中乘客所需要的其他物品,不包括在非托运行李限制内。
9.8.3. 如果客舱内没有足够的空间,则航空承运人可以无论其允许携带的行李的大小和重量如何,均可要求按照托运行李的规则将乘客的行李移交至行李舱中运输。在这种情况下,建议乘客从行李中取出第9.2.1 i 9.2.2.中规定的物品。
9.8.4.只有在与航空承运人事先达成协议之后,才可以将不适合在飞机行李箱中运输的物品(例如乐器等)运输在客舱内。航空承运人可能要求为运输这些物品收取特定费用。
9.9.收集行李
9.9.1. 如果行李已经到按照旅行路线托运的地方,乘客应该尽快收集拿走他的行李。如果未领取行李的情况下,则航空承运人将有权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时限和原则下处置该行李。
9.9.2.托运行李的接收者只能是持有乘客机票以及在办理登机手续时交给他“行李牌识别联”的人。无法出示“行李牌识别联”不能阻止行李发放,但但前提是已出示了乘客票据并且可以用其他标记识别出该行李。
9.9.3.如果领取行李的人无法出示乘客机票或行李牌识别联来识别行李,航空承运人将行李移交给该人,但前提条件是他出示行李权的证据,且如果航空承运人要求,该人应该提供足够的担保费,以赔偿航空承运人因为交出该行李可能出现的损失或费用。
9.9.4.如果客票的乘客在领取行李时没有提出投诉,可以推定(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该行李在运输情况良好且符合运输合同被领取。尽管如此,如果乘客在第17条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申诉,则他应该证明运输中发生了损坏。
9.10.动物
9.10.1 只有猫和狗可以作为动物在客舱或货舱中运输。运输动物需要事先获得航空承运人的批准并支付相关费用。动物必须放置在适当的容器中,并配备食品以及有效的健康证明、疫苗接种证明、入境许可和其他国家相关机关要求的文件,这些国家包括旅程终点国家和中转国家。
9.10.2 作为乘客托运行李接受运输的动物(包括容器和食品)不计入免费行李额度,而是作为超额行李,乘客需根据现行费率支付费用。
9.10.3 导盲犬、助听犬、辅助犬或治疗犬可免费运输,符合适用法规的相关规定。详细信息请参见网站:www.lot.com。
9.10.4 航空承运人根据《条例》和《公约》中关于行李和货物运输的规定,对动物运输承担责任。除上述条款规定的责任外,航空承运人不对因动物受伤、遗失、延误、生病或死亡造成的任何损失负责,除非该损失是由于航空承运人的过失造成的。
9.10.5 航空承运人不对因欺诈、缺少或无效的动物运输文件而导致的损失负责。如果任何国家拒绝动物入境或运输,航空承运人不对动物的受伤、丢失、延误、生病或死亡承担责任,除非这是由航空承运人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对于未遵守适用法律和国家要求的乘客,航空承运人有权追讨因其行为导致的罚款、损失、赔偿以及相关费用。
9.10.6 如果动物被运输在客舱中,必须始终由乘客照看,不能自行在客舱内移动。出于安全原因,乘客需确保动物避免与其他乘客接触,并始终将其拴在牵引绳或安全带上,或者放置在运输容器中。如果运输的是狗,必须佩戴口罩以防止攻击性行为,但法律规定的辅助犬除外。
第10条 运输不规范
10.1. 航空承运人将根据旅行当天的有效时间表尽职尽责运送乘客及其行李。航班时间表可能会有变更,但是航空承运人有义务将这种变更将通知已经购买了受该时间表改变影响的航班机票的乘客。建议乘客无论通过预订的实体是谁,在进行预订时,都应在航空承运人的预订系统中提供其联系方式,以便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不正常或其他情况的情况并且涉及该乘客时与航空承运人联系。如果乘客不能接受出发时间的变更,则乘客有权根据第11条第11.3款要求退款。
10.2. 如果航班取消或延误以及登机被拒绝,则乘客将根据适用法律有权享受特定的津贴。
第11条 退款
11.1. 一般规定
机票及其未使用部分的退款根据本条款的规定进行,但应遵守第5条第5.4的规定。
11.2. 被授权获得退款的人
11.2.1. 下面提及的例外情况除外,承运人在获得向航空承运人付款凭证之后,会退还给名为票机上人或购买票据人的退款。
11.2.2. 在机票上注明姓名的乘客或为该乘客付款的人可以授权由他/她指定的其他人收取未使用票据或其部分的退款。如果票据的付款是由机票上指定的乘客以外的其他人进行支付的,并且航空承运人已经在票据中输入了限制票据的退款,则航空承运人将只向机票所支付的人或向该人授权的人提供退款。
11.2.3. 除机票或电子票遗失以外,退款应在所有未使用的航班部分以及乘客确认凭证(乘客确认联的部分和可能的发票退还给航空承运人之后才可以进行。
11.2.4. 根据第11.2.1或11.2.2的规定,向出示乘客联和未使用的航班部分以及可能的凭证一起的人士进行的退款被视为向授权人的退款,并解除航空承运人的进一步赔偿责任。
11.2.5 退款的方式与机票付款的方式相同。
11.3. 因航空承运人导致退款
如果承运人:
- 取消航班或
- 无法根据约定的时间表在合理时间内飞行或
- 绕过预订的着陆点,该着陆点是乘客的目的地或中途停留点,或
- 无法为乘客提供在购买机票时他已经确认的飞机座位
- 导致乘客失去他/她已确认预订的下一个转机,退款金额为:
- 如果机票完全未使用 – 等于从乘客收取的费用(不扣除任何费用);
- 如果机票被部分使用则按下列比较产生较高的金额:
- 从出发地到目的地或下一个中转点的单程票价(减去所有折扣),包括
- 整个旅程所支付的票价与在已使用部分会支付的票价之间的差额。
11.4. 按乘客要求的退款
如果乘客出于第11.3点所述的其他原因而要求机票退款,并且所应用的运价不排除退款权利,退款的金额为:
- 如果未使用任何票务部分-等于从乘客那里收取的票价
减去
因应用特定票价而可能产生的差价费用或
用于收取在退款过程产生的手续费(如果适用);
- 如果机票是部分使用且运价规则允许的话-金额为已付运价与根据出示为了退款的机票所用运价之间的差额,减去因应用给定特殊运价而可能产生的费用或收取退款时的手续费(如果适用)。
11.5. 拒绝退款的权利
11.5.1. 如果根据机票第3条第3.2点的规定,自机票到期之日起一年后向航空承运人提出了退款要求,那时航空承运人可以拒绝退款。
11.5.2. 航空承运人可以拒绝退款,直到收到乘客或已购票人的付款证明为止。
11.5.3. 航空承运人可以拒绝退还以出示给他或国家当局代表以证明乘客打算离开有关国家的作为证据机票款除非乘客证明他具有停留在有关国家的许可证,或者他证明他会使用其他航空承运人的服务或其他运输方式离开该国。
11.5.4. 如果由于第12条第12.1款中规定的原因没有使用该票据(部分),且航空承运人决定为了确保该票(部分)来对其他乘客或航空承运人造成的利益损害价值,航空承运人可以拒绝对于未使用机票(部分)进行退款。
11.6. 货币
所有退款均受售票国和退款国法律约束。退款原则上应该在支付票据的货币来进行。在特殊情况下,如果无法以机票付款货币退款或或遇到严重的客观困难(例如,因为票据价格在买票以外的其他国家退款),航空承运人应以发生退款的国家/地区内法律允许的有效的货币或航空承运人与有权退款的人之间达成协议的另一种货币进行退款。
11.7. 授权退款的实体
按照乘客要求的退款,仅由签发机票的承运人或其授权的代理商进行。
第12条 飞机上的行为
12.1. 在飞机上,严禁乘客抽烟及喝酒,所携带到飞机上。
12.2. 除私人用途以外,禁止录制视频或拍照。
12.3 根据航空承运人的评估,如果乘客在飞机上的行为危及飞机、飞机上的人员或财产,使机组人员难以履行职责,不遵守机组人员在飞机上吸烟限制和禁令指示(包括传统的香烟、电子烟和其他加工形式的烟)或饮酒和使用毒品的限制和禁令,或者该乘客的行为引起其他乘客合理反对,航空承运人可以采取其认为必要的步骤以制止此类行为包括采取强制措施,把该乘客在降落之后驱赶下飞机以及拒绝进一步运输和将来继续运输。为了确保飞行安全和飞机上安全和秩序,飞机指挥官(机长)被授权向飞机上的所有人发出指令,并且飞机上的所有人都必须遵守指挥官(机长)的指令。航空承运人保留对造成其他乘客或航空承运人损害的乘客提出索赔的权利。
12.4 如果旅客不遵守本条的规定,航空承运人可以按照普通适用的规定采取一切必要的和合理的措施。为此,承运商可以在最近的机场让您下飞机,包括将您移交给有关当局,或在飞行的任何阶段采取合理措施,并根据第 8 条第 (8.1) 款拒绝运输。
12.5. 因乘客不当行为导致飞机返航
航空承运人也有权对因乘客的不当行为而引起的着陆费用要求索赔,如果由于这种行为使飞机降落在非给定航班目的地以外的地方。
12.6. 出于航班飞行安全的原因,航空承运人可以禁止或限制在飞机上使用一些设备,如:便携式收音机和电脑/手提电脑、手机、电子游戏、无线电波和无线电话遥控的玩具。允许使用助听器和心脏控制设备。
12.7. 乘客有义务在整个飞行过程中坐在自己的座位上。坐在自己的座位上时应该系好安全带。出于安全原因,航空承运人建议在飞行期间乘客坐在座位上时系上安全带,当留在座位上。同时,对于长途飞行,承运人建议按照飞机上提供的资料中的说明进行多次练习。
第13条 提供附加的服务
13.1. 如果与订立航空运输合同有关,航空承运人从第三方预订给乘客提供服务,则该航空承运人在这方面充当代理人的角色。在这种情况下,应采用相应服务提供商的合同条款。
13.2. 如果承运人已承诺提供地面运输,这种运输可能要遵守单独的运输条件。
第14条 行政手续
14.1. 一般规定
只有乘客本人全权负责遵守与他所乘飞机起飞所在国家/地区,所乘飞机目的地所在国家/地区或所乘飞机空中途经国家/地区的现行旅程有关的所有法律,法规,命令和要求,并遵守航空承运人的指示。
航空承运人、其雇员,代理,代表和授权人没有义务向乘客或第三方提供与获得必要文件(包括签证)或遵守相应法规有关的援助或信息,并且对乘客因拥有不正确的信息,以及未收到此类文件(包括签证)或未遵守适用法规的情况引起的后果不负承担责任。
14.2. 旅行证件
旅客必须出示所有出境、入境、健康及其他文件,这些文件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国家主管部门的要求所需的。此外,旅客还必须允许承运人制作并保留这些文件的副本。承运人保留在旅程的任何阶段拒绝运输以下旅客的权利:未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要求的旅客,文件看似不符合规定的旅客,或拒绝根据承运人要求出示相关文件的旅客。
14.3. 拒绝进入国家领土
如果由于拒绝乘客进入目的地国或过境领土,政府当局命令航空承运人将该乘客带到出发国家或任何其他地方,则乘客有义务支付应缴的票价或其他有关旅程的费用。航空承运人可以用任何未使用运输已支付的费用或其他该航空公司拥有的属于乘客的款项来支付此类费用。航空承运人为运输到拒绝入境或驱逐出境的地点收取的票价费用,航空承运人不予退还。
14.4. 乘客对于处以罚金、罚款以及造成的费用的应承担责任
如果由于乘客未遵守国家主管机构的法规,要求或指令,或者由于未出示所要求的文件而使航空承运人支付订金或支付任何罚金或罚款,或者承担任何费用,则应承运人的要求,该乘客应退还相当于已经所提供的订金、所支付的罚款或或所产生的费用。航空承运人能够将未进行运输而已支付给航空承运人的款项或由航空承运人拥有的任何属于该乘客的款项记入此项付款。
14.5. 海关检查
如果需要,旅客应参加其托运行李或非托运行李的海关检查。航空承运人对因乘客在此类检查过程中或由于未遵守此要求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不承担责任。
14.6. 安全检查
乘客有义务接受经过政府、机场或航空承运人授权的人员或代理的安全检查。
第15条 进一步的承运人
15.1 就本《公约》的适用而言,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航空承运人根据单票或联票进行的航空运输应视为一种单一的运输。
15.2.根据合同的明确规定的第一航空承运人对所有运输承担责任运输除外,就运输受本条所指《公约》规定的情况而言,乘客只能对发生运输事故或延误运输的航空承运人提起诉讼。关于行李和货物,乘客可以针对第一个航空承运人,最后一个航空承运人或执行所发生破坏、丢失、损坏或延迟的运输的航空承运人提起诉讼。这些航空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16条 损坏的赔偿责任
16.1. 一般规定
16.1.1 本《运输一般条款》构成了承运商责任的基础。如果运输由其他承运商履行,其责任由合同承运商的规定确定,除非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
16.1.2. 航空运输受《公约》法规的约束,该公约限制了航空承运人的责任。在不适用《公约》规定的范围内,此责任受个别国家现行法律的约束。
16.1.3. 由于该人的过失或其他不当行为或不作为造成了损害或促成损害,航空承运人对要求全部或部分赔偿的人或获得其授权的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举证责任由航空承运人承担。航空承运人也保留向第三方提出追索权。
16.1.4. 航空承运人对于因根据国家当局的任何法律、法规、建议或要求而采取的行动或者该乘客不遵守这些而造成的任何损失不承担责任。
16.1.5. 承运商的责任不得超过已证明的损失价值,并且应受到相关法律规定的限制,特别是《条例》或《公约》中的规定。
16.1.6. 航空承运人仅对在其自己的航班或者其机票代号输入框中注明该航班的航空承运人的的飞行部分产生的损害承担责任。乘客可以将此事件转交给合同航空承运人或实际负责运输的航空承运人,并且该事件将考虑根据航空承运人之间的有效合同
16.1.7. 航空承运人任何责任的排除或限制也将适用于航空承运人的代理商、雇员和代表,以及飞机的任何持有人以及该持有人的代理、雇员和代表,如果该持有人的飞机由航空承运人使用。可以从航空承运人以及此类代理商,雇员,代表和个人要求索赔的总额不得超过航空承运人的责任限额。
16.1.8. 除非明确规定,本条款中的任何内容不应取消或限制承运商根据《条例》、《公约》或现行法律所享有的责任排除、责任限制或抗辩权利。
16.1.9. 除明确规定外,本条款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废除航空承运人的责任的排除或限制或者根据《公约》或适用法律赋予航空公司的防御措施的排除或限制。
16.2. 承运人对乘客死亡或损伤的责任
16.2.1. 航空承运人仅对在飞机上或与登机或登机有关的任何活动中发生导致死亡或伤害的事故而对乘客死亡或受伤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16.2.2. 在航空承运人所运输乘客的死亡或其他人身伤害而造成损害的情况下,该航空承运人承担如下责任:
- 如果适用《华沙公约》的情况下,不适用《华沙公约》的第22条第1款所提供的航空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
- 不排除和不限制自己的责任,在此类损害的赔偿额每位乘客不超过128821特别提款权(SDR)(或等值的其他货币)的范围;但是,航空承运人保留第16.1.3款规定的权利,
- 每位乘客的损坏超过128 821特别提款权(SDR)的范围,如果航空承运人可以证明以下情况,则不承担责任:
- 此类损害不是因为航空承运人或代替其行事的人疏忽或其他不当行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或者
- 此类损害只由于第三方的疏忽或其他不当行为或不作为造成的,(航空承运人)应在不迟于确定有权获得赔偿人的日期之后的15天内预付提前赔偿的预付款,以支付有权获得补偿的个人或多人按照遇到的困难成比例的最紧急费用。在乘客死亡的情况下预付款将不少于16,000 SDR(特别提款权)(或等值的其他货币)。预付款并不等于航空承运人对责任的确认,并且可以从赔偿金中扣除。除非被证明无权获得补偿的人或者在第16.1.3点提到的情况,否则预付款的金额不能退还。
16.3. 航空承运人在延误旅客运输情况下的责任
在适用《公约》的情况下,航空承运人对由于延误旅客运输而造成的损害负责,但如果承运人能够证明已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害的发生,或者采取此类措施是不可能的,则不承担责任。此项责任的赔偿上限为每位旅客 6,303 SDR。
16.4. 航空承运人对行李运输中发生的损害的责任
16.4.1. 航空承运人仅对由其过失导致的旅客托运行李损坏以及旅客随身物品的损害负责。
16.4.2. 对于托运行李的毁坏、损坏、丢失或延误,航空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位旅客 1,519 SDR,除非损害是由于承运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并且清楚可能造成损害的行为或不作为引起的。
16.4.3. 上述第 16.4.2 条中规定的责任限制通常是航空承运人的最高赔偿限额,这意味着在此限制范围内,旅客必须证明损害的事实及其金额。如果旅客无法证明损害的金额,航空承运人有权根据生活经验原则酌情给予赔偿。
16.4.4. 第 16.4.2 条规定的责任限制不适用于旅客按照《一般运输条件》第 9.4.4 条提出的托运行李声明高价值的情况。在此情况下,航空承运人需对旅客声明的价值范围内负责,但如果能够证明旅客实际蒙受的损失低于声明价值,则赔偿金额以实际损失为准。
16.4.5. 航空承运人对因行李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自身缺陷而导致的损害不承担责任。任何旅客,如果其行李对其他旅客或其财产,或者对承运人财产造成损害,该旅客需赔偿航空承运人因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
16.4.6. 航空承运人对托运行李中不允许运输的物品(详见第 9 条)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第17条 投诉和索赔期限
17.1. 提出投诉
17.1.1如果获授权领取行李的人未在发现损害之后立即且不迟于收到行李之日起七天内提出投诉,或者在延迟交付行李的情况下没有在行李交接给乘客之日起21天内,则不得提出行李损坏索赔。投诉必须以书面形式,并在上述提出的截至日期之前发送给航空承运人。
17.1.2 投诉应该由乘客或其授权人以向航空承运人提供的相关授权书直接提交给航空承运人。除特定国家适用法律规定了不同的日期外,航空承运人有30天的回复时间。投诉应该发送至投诉部门或者通过www.lot.com 网站上提供的表格提交。
17.2. 提出投诉的期限
如果在到达目的港之日起两年内或在飞机应抵达日期或航班中断之日起两年内未提出任何索赔,则赔偿权失效。上述期限的计算方法由主管法院的法律确定。
第18条 变更和废除
航空承运人的代理商,雇员和代表无权更改,变更或废除本《一般运输条件》的任何规定。
最后修改:2025/21/01